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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含低值品、家具)建账管理。

3.负责学校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和院(部)对,做到相符、物相符。

4.负责学校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工作。

5.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6.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7.参与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8.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

9.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相关统计报表。

10.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11.根据学校房产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分配和调整工作。

12.根据省市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学校住房货币补贴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学校有关房产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及相关事宜。

14.负责学校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计工作。

15.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16.负责学校公有住房出售相关事宜的审核、办理工作。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