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含低值品、家具)建账管理。
3.负责学校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和院(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负责学校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工作。
5.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6.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7.参与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8.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
9.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相关统计报表。
10.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11.根据学校房产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分配和调整工作。
12.根据省市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学校住房货币补贴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学校有关房产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及相关事宜。
14.负责学校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计工作。
15.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16.负责学校公有住房出售相关事宜的审核、办理工作。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