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1142

  

大连海洋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值品包括教学、科研等使用的800元(不含800元)以下既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其他器具。

第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购置的各种低值品,必须按规定设账进行管理。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经验收合格后,须到基建与国资处办理入库手续。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各学院(部、中心)和二级实验室建账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和二级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低值品的规章制度。要设专人负责低值品的登记、保管、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定期核对帐、物,做到帐目记录清楚、齐全,保持帐帐相符和帐物相符。

第四条  低值品原则上不准借出。情况特殊需借出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进行借出登记。

第五条  低值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  低值品符合报废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其中:5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按《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处理。原则上应由低值品保管员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和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对各实验室低值品的帐、物进行抽查,发现无帐或帐物不符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