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772

大连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2.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清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台帐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建帐、入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控购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费用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调帐。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一般应于每年年底向经费职能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预算。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的仪器设备计划,编制全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二)计划审批

1.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经费职能部门审核,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职能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职能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因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四)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大连海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大连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供货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入帐,并办理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沟通,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外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计划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实行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是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技术鉴定,写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权限逐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公安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并上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责令其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情况不报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的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回收、调剂、处理,有残值的,须上交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