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340

大连海洋大学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维修范围

第一条  固定资产帐上的教学用仪器设备;

第二条  教学用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其他单位设备维修费由本单位业务费支出。

第二章  维修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确定维修经费,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划拨到各学院(部、中心)。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对划拨的维修经费应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验室人员能自行维修的,不允许利用维修经费维修。

第三章  维修责任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性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

各实验室应完成的维修:

1.部分简单加热设备:如电炉子、电热套、电烤箱等;

2.测量用具:机械天平、简单机械测量用具、机械尺等;

3.电源插线板、调压器、各种仪器外部联接线等;

4.各种演示用模型、教具的修补、成套实验电路的焊接等;

5.各种仪器设备易损件的更换与调整等;

6.计算机组件的更换。

第七条  校内不能维修的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由使用人填写维修单,各学院(部、中心)设备管理人员鉴定维修范围。

第九条  由实验室负责维修的,应及时维修,并填写维修记录,将仪器设备维修单交到资产管理科。由学校维修的,各学院(部、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科。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详细记载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修好时间、使用人验收情况等信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技术档案。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中心)维修经费支出的,使用人、实验室主任、行政主要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后,由使用人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维修经费支出的,还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