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363

大连海洋大学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单价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虽单价不足10万元,但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教育部或学校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学校重要的固定资产,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严禁各自为政,专管自用。校内各单位使用时,保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在条件允许下,鼓励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要发扬勤俭办学的精神,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满足要求的,不进口国外产品。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计划,各学院(部、中心)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和经费情况申报计划,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初,申报计划必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须有技术论证小组成员和单位负责人在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字。

    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及其购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购置后仪器设备的工作量及利用率;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4.安装场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5.选型及厂商论证;

    6.质量与价格;

    7.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自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要与新购置仪器设备同样论证外,还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仪器设备制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验收和技术性能鉴定。

    第九条  各学院(部、中心)上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自制)计划,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职能部门审核,单价40万元以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自制)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价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10万元以上的要由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如需变动,各单位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验收报告、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报废鉴定等资料;技术档案保存在校综合档案室,使用单位留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开发新功能、改造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或解体使用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如需大修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并贴到适当位置,专管员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时,必须先经过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外借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优先保证教学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使用率极低,或半年内不调试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该设备进行调拨或按积压物资处理,所得费用纳入到开放共享基金中。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原值的折旧、设备具体情况、机时和市场情况确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所收费用上交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

第六章  损坏、丢失与报损、报废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写出书面材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查核实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或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损或报废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