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2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危害,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教学、安全科研、安全生产。

第三条 学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师生员工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能力,保证安全生产,按照“整体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培训、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学校、各单位、实验室、指导教师组成的四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培训体系。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开展分类别、多层次、覆盖面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督查各单位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和师生员工的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 新进校的教职工、实习的学生、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四级”安全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后,方可分配到生产现场工作,且要有一名熟练教师带领。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和电(气)焊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对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后,方可从事操作。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狠抓生产现场安全秩序的整顿工作,不断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领导不能违章指挥,师生员工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 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以期发生事故后最大可能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师生员工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第十条 师生员工必须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否则不得操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开展周期性、专业性、季节性等各种形式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度末向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伴生火灾时也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负伤休息超过八小时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单位领导应立即报告组织人事部;因公负伤人员和直接领导还要写出书面材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预防措施,3日内上交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重伤人员最多延至30日内)。

工伤医疗等费用按组织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如未按时上报,因此产生的后果(包括工伤待遇等)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3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十七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然后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院(系)特种设备管理干部,每年向学校申报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院()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登记卡复印件,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组织,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学校请特种设备检测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三十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 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书记、校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书记、校长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三)学校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三)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五)负责副职和基层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每季度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七)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