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排名计分项目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2   浏览次数:10

1、工龄分:自参加工作之月起,每年计1.0分(按月计)。研究生、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视为分房工龄。还乡青年(初中毕业以上学历)还乡期间(19689月—19769月)折半计算分房工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至离、退休之月。

2、职务(职称)分:

1)正院级:55

2)副院级、正高职:50

3)院长助理、正处级:45

4)副高职、博士:42.5

5)副处级:40

6)正科级、中级职称、技师、硕士:35

7)副科级:30

8)科员、初级职称、高级工:25

9)办事员、技术员、中级工以下:20

3、职龄分:每年计0.30分(按月计)。

4、奖励分(以证书为凭):

奖励范围:获国家、省(部)、市级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者,劳动模范、优秀中青年专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

计分标准如下:

1)科研和教学成果奖:

A、国家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B、省(部)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C、市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获奖人员:第一名满分,第二名以80%计分,第三名以60%计分,第四名后以40%计分。

2)劳动模范、优秀中青年专家:

A、国家级4分;               

B、省(部)级3分;

C、市级2分。

3)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

A、国家级3分;

B、省(部)级2分;

C、市级1分。

计分办法:各种奖励可累加计分,同项内容只取高分。

5、附加分(以文件或证书为凭):

1)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3分;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2分;

3)校拔尖人才1分;

4)博士2分;

5)硕士0.5分;

6)侨眷、台属、烈属0.5分;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1.5分。

6、补充奖励分:

1)辽宁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参照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2)大连市高校大连市优秀学生工作者(领导干部)1分;

3)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参照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3分;

4)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参照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5)辽宁省精品课程(优秀课),参照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分;参照省(部)级级教学成果一等奖3分;(前五位记分)

6)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1分;

7省级教学团队,参照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分;(前五位记分)

8)国家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参照省(部)级级教学成果一等奖3分;(前五位记分)

9)省级专业带头人,参照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